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7 年12 月8 日87 學年度第1 學期第7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 年3 月18 日92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5 月30 日94 學年度社科院第8 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2 月23 日98 學年度第4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3 月4 日98 學年度社科院第4 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審議本所所務會議提案有關本所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借調、出國講學、研究、教授休假研究、年資加薪、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依照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 定, 設置「經濟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所教評會)。
第二條 本所教評會由本所專任教師組成,但審理教授相關議案時, 則另由教授及所外教授代表三名組成;而所外教授代表須經由所務會議同意,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之任期為一年,所外教授代表連選得連任。員不得參與本身暨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之審議。
第三條 本所教評會於審議第一條規定事項時,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其為空白票、廢票及棄權票以不同意票處理。
第四條 本所教評會會議不定期舉行,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能開會。議案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但重要議案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前項所稱「重要議案」係指審議有關教師聘任、升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情形(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委員如為議案當事人時,必須迴避討論與表決。
第五條 本所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 本設置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時,須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設置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