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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所務會議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九十六學年度經濟學研究所第六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七學年度經濟學研究所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45條訂定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所務會議為本所最高決策機構。

二、所務會議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成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含學生)列席本會議。

三、本所所長為所務會議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所,並執行所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所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所務計畫及報告
        (2)
課程安排

        (3)預算規劃

        (4)經費使用

        (5)獎( )學金之分配
        (6)
本會及各委員會章程之修訂與核備

        (7)學生特殊問題之處理

        (8)推選校院務會議及各種委員會本所出席代表

        (9)依相關法規所定之所務發展與其他事項

五、為推展所務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六、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借調、出國講學、研究、教授休假研 究、年資加薪、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由所務會議討論後送交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其組 織章程另訂之。

七、所務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必要時得由所長或本會三分之一成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所務會議開會通知除有緊急特殊案由外,其通知、議程及其相關資料應於三日前送達。

八、本會議議案如需交付表決時,依下列方式行之:

          (1)一般議案(含程序問題)以舉手表決為原則,如有出席人員提議,即改為無記名投票,以在場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2)重要議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議決,以在場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贊成為通過。
 

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據本校相關法規處理。

十、本章程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