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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研究所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95111495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

9512795學年度第30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51222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經濟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本所之競爭力,特依教育部「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實施計劃」及「本校學術單位評鑑辦法」訂定本所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為配合本校、院學術單位自我評鑑及教育部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 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之系所自我評鑑,本所評鑑作業共分二階段: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

、  本所辦理自我評鑑其學門歸屬及配分權重、內容與標準、時程與作業及表格資料悉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辦理自我評鑑後提交報告書,並配合基金會安排之訪視小組實地訪評。

、  本所自我評鑑歸屬經濟學門,其評鑑項目及配分權重如下:

評鑑項目

配分權重

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15

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25

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含國際學習活動)

25

研究與專業表現

20

畢業生表現

15

 

100

、  為配合本校、院辦理學術單位自我評鑑,擬依本院核定之時程及作業流程辦理自我評鑑並提送報告書;本院評鑑委員會將報告書送請評鑑委員審閱,並配合委員會排定之時程進行實地訪評;訪評時由本院院長及本所所長向評鑑委員會就報告書內容說明。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