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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02.19 96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7.03.11 96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1.13 97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0.27      98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0.29    9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1.05        98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10 98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20 98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5.05 98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5.31 98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9.6.15 12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經濟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開設課程審查及其他相關事宜,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及社科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特設置「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委員會由本所專任教師組成,並視需要遴聘校外專家學者、實務界12人參與會議。本所所長兼任本會召集人,委員任期2年,任期屆滿得連任本會於討論課程規劃議案時,需邀請本所學生代表13人參與討論,學生代表任期一年。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包括:

(一)     參酌各界意見,定期檢討修正本所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

(二)     審查入學新生必修科目表之相關事宜。

(三)     審查新開設課程,包含下列項目:

1、  課程名稱(中、英文)、課程內容、課程大綱。

2、  考量其他相關因素,如新開設課程與教師專長之配合、與系所 發展方向之配合、與現有課程之關連等。

(四)課程相關問題之審議。

(五)考量教師專長及平衡研究、教學之負擔,規劃及安排每學年度課程

授課教師。

(六)研議本所課程相關改善機制,作成議案提所務會議討論。

(七)相關決議經所務會議通過後,送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預備開設新課程之教師需先填妥「新增設課程資料表」後,交由課程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

五、本會每學期定期開會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六、本會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及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本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提校課程委員會、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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