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一○○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
92.9.9 本所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22 本院92學年度第1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30本校校長核定
96.11.22本所96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2.27 本院96學年度第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2.19 本所96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2.22 本所99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  學生選課一年級時需經導師及所長認可;二年級以上(含)若已經有選定指導教授者,均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認可。
2.  修課須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36學分始可畢業。
3.  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修課以不超過(含)三科;但一年級學生由所長同意,二年級學生由指導教授同意並簽名者,不在此限。二年級同學超修12學分時,除指導教授同意外,須依學校規定送系所主管核定。
4.  本所學生至本校外系(所)選課,得計入本所畢業學分數,但所承認之學分數以六學分且必需與經濟學門相關之科目為限,一年級學生之認定標準由所認定,二年級學生之認定標準由指導教授認定。
(三)指導教授選派:
1.  在職專班學生至遲在三年級時即需選取論文指導教授,在職專班學生選取指導教授時需要書面登記。原則上,只要是本校經濟學門教師即可,但論文主題需與經濟學門相關。論文口試時口試委員至少要有一名本所專任教師及一名外所口試委員。所選取指導教授所招收之指導學生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2.  研究生倘因故須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若需由所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需經指導教授同意。
3.  本所學生論文口試時,委員至少要有一名本校外所委員。本所學生若已經選取外系(所)教師當指導教授,口試時至少要有一名所內專任教師擔任口試委員。
三、碩士學位考試:
    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一)研究生需符合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二)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在修業年限內得以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以本校學則第64條第3項規定應令退學。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規定經系所、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