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
94.11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二條 本會以維持及增進所友間之友誼,共謀事業之發展,協助學弟 妹之學業及德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所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本所畢業或肄業(含轉學、轉所),均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名譽會員: (一) 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之教職員者, (二) 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山大學其他系所之教職員,由會員兩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 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代行職權。 第六條 本會置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之,選舉辦法另訂。 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會置設常務理事五名,由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理事會閉幕期間一般事務由常務理事決議之,並於事務決議後函 告所有理事。 交由理事會決議者,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決議之。 第八條 本會置設理事長一人,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 連任一次。 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未能執行權責時,得 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行。 第九條 理事會得邀請本所教師參與提供本會運作之建議。 第十條 本會置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中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 席。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 第十一條 本會得聘執行秘書或助理一名,協助會務之運作。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舉理監事 四、討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定會員資格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五、選舉常務理事 第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 二、經費及預算之稽核 三、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四、選舉常務監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理事、監事會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母系(所)補助費 二、會員及其他人士樂捐 三、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捐贈予母所。 第七章 工作要點 第十九條 本會之工作要點如下: 一、舉辦所友聯誼活動 二、返校參與母校各種活動 三、製作所友通訊錄並隨時更正 四、鼓勵每屆所友舉辦同學會 五、製作所友相關刊物,將母所及所友最新消息發送給會員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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