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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專任研究助理室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經濟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專任研究助理研究室(社4010)空間之借用依據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凡本所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若因相關研究計劃需要,得使用本所專任研究助理室,均得由該教師為申請人向本所提出申請。因空間之限制,本空間只能容納2人並依下列優先順序考量:

(一)當年度獲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並獲補助專任研究助理者。

(二)當年度獲其他機構委託之計畫,並獲補助專任研究助理者。

(三)當年度獲建教合作,並獲補助專任研究助理者。

第三條、本所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接受登記專任研究助理室之申請使用,每次申請至多以一年為限。

第四條、若申請人已不具本所教師身份或研究計劃到期後兩週內,申請人應歸還專任研究助理室空間。

第五條、本所依申請人填寫之申請表格,辦理專任研究助理室空間之申請。無論審核通過與否,均將原申請表併同審核結果複製一份,送還申請人備查。申請使用專任研究助理室之表格如附件。

第六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下載: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專任研究助理室(社4010)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