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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辦理抵免學分審查辦法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學年度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所在職專班碩士生辦理抵免學分,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所下列學員、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學員
 

二、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含選讀生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成績單,考取修讀學位者。

第三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選修學分

第四條       抵免科目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內容須經授課教師認定,是否
   
准予抵免。
 

二、科目名稱、內容相類似者,經由授課教師認定,是否

    予抵免。

第五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第六條      修讀科目與學分,選修科目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始可申請抵免。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以辦理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抵免學分,應繳附修讀學分結業證書(無者免)、抵免科目、學分及成績證明。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依本校行事曆日期辦理。
 

第九條        抵免之學分,以不超過十二學分為原則。
 

第十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本所所課程委員會議討論後決議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研究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規定
         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所所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