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9 本所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22 本院92學年度第1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30本校校長核定
92.10.22 本院92學年度第1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30本校校長核定
96.11.22本所96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2.27 本院96學年度第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1.10 本校校長核定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 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學生選課一年級時需經導師及所長認可;二年級以上(含)若已經有選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學生選課一年級時需經導師及所長認可;二年級以上(含)若已經有選
定指導教授者,均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認可。
2.專題研究列為本所之必選,需修習完上下二學期計六學分始可畢業,書
2.專題研究列為本所之必選,需修習完上下二學期計六學分始可畢業,書
報討論一年級下學期二年級上學期計二學分亦列為必選。
3.修課須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36學分。
4.甲組之一般生每學期修課以不超過(含)四科(不含書報討論),乙組
之在職生每學期修課以不超過(含)三科(不含書報討論);但一年級學生由所長同意,二年級學生由指導教授同意並簽名者,不在此限。二年級同學超修15學分時,除指導教授同意外,須依學校規定送系所主管核定。
5.本所學生至本校外系(所)選課,得計入本所畢業學分數,但所承認之學分數以六學分且必需與經濟學門相關之科目為限,一年級學生之認定標準由所長認定,二年級學生之認定標準由指導教授認定。
(三)指導教授選派:
1. 研究生至遲在第二年第一學期第一個月內選取指導教授。本所學生
1. 研究生至遲在第二年第一學期第一個月內選取指導教授。本所學生
選取指導教授應以本所專任教師為主且需書面登記,若學生另有需要選所外教師當指導教授,需符合所上的規定。若不在規定內,學生需向所上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務會議通過始可。所選取的指導教授所招收之指導學生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若需由所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需經指導教授同意。
2. 研究生倘因故須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
3. 本所學生論文口試時,委員至少要有一名校外委員。本所學生若已經選取所外教師當指導教授,口試時至少要有一名由本所所務會議推薦的專任教師及一名校外委員(含指導教授)。
三、 碩士學位考試:
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一)研究生需符合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舉行學
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一)研究生需符合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舉行學
位考試。
(二)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在修業年限內
(二)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在修業年限內
得以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以本校學則
第64條第3款規定應令退學。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規定經系所、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